关于申报2013年第三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的通知
来源:作者:服贸会秘书处日期:2017-03-01
关于申报2013年第三批科技型
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12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我委决定开展2013年第三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每个企业法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申报主体项目到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二、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8月08日至8月28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08日至8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一)在线填报《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信息表》及《项目申报书》。请申报主体登录科技创新委网站主页面,进入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按要求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
(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请申报主体在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内按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提交。
四、提示
(一)申报主体须确认申报系统中申请材料的成功提交,并在规定时间到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主体应认真核查,确保《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信息表》中各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申报主体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附件:深圳市创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年8月7日
(联系人:曹环,联系电话:82002204)
一、审批内容 附件:
深圳市创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详见《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从指南总表中的备注栏进入)。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创业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5年以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四、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站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
五、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第三批:网上填报受理时间:8月08日至8月28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08日至8月30日。
联系人:
1.电子信息领域:蔡凤兰、胡怀江,82002324、82002176。
2.新能源、先进制造领域:朱进嘉、李幼林, 82002496、82101472。
3.新材料、医疗器械领域:高剑光、王芡,82002187、82107375。
4.生物技术领域:郭良、傅岳敏,82108850、82002185。
5.民生科技:杜保伟、傅岳敏,82101726、82003121。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大厅12-14号收文窗口。
六、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七、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八、审批时限
分批处理。
九、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